(2017)苏0921民初4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林左荣与徐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左荣,徐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4285号原告:林左荣,男,195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军,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国林,男,195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响水县。原告林左荣与被告徐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林左荣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左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荣撤诉。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