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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221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李富国申请执行侯士臣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富国,侯士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221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李富国,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满足,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侯士臣,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李富国申请执行侯士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江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富国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似乎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395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慧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井宇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