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9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翟锦玉与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锦玉,李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9093号原告翟锦玉。被告李浩。原告翟锦玉诉被告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翟锦玉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锦玉撤诉。案件受理费4420元,由原告翟锦玉负担。审 判 长 王雪瑶人民陪审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程建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美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