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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9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翟锦玉与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锦玉,李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9093号原告翟锦玉。被告李浩。原告翟锦玉诉被告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翟锦玉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锦玉撤诉。案件受理费4420元,由原告翟锦玉负担。审 判 长  王雪瑶人民陪审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程建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美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