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向东与被执行人刘淑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向东,张鹏飞,刘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286号申请执行人牛向东,女,住河北省承德市。被执行人张鹏飞,男,住承德市。被执行人刘淑莲,女,住河北省承德市。申请执行人牛向东与被执行人张鹏飞、刘淑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隆民初字第4673号民事调解书。张鹏飞、刘淑莲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牛向东于2017年2月1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强制执行金额4万元未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46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奉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