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小红与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红,徐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11号原告陈小红,女,汉族,1966年1月16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委托代理人刘恒君,男,汉族,1969年12月21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被告徐玲,女,汉族,1984年4月7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在审理陈小红与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红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40.0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王 飞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人民陪审员 王当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芯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