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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小红与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红,徐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11号原告陈小红,女,汉族,1966年1月16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委托代理人刘恒君,男,汉族,1969年12月21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被告徐玲,女,汉族,1984年4月7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在审理陈小红与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红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40.0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王 飞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人民陪审员  王当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芯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