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二女、张德红等与刘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二,张德红,张任中,张立顺,张志勋,张淑庄,张立贤,张成校,刘敬坡,张振民,刘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张二女,男,1959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申请执行人张德红,男,1973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申请执行人张任中,男,1963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申请执行人张立顺,男,1957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申请执行人张志勋,男,1953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申请执行人张淑庄,男,1967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申请执行人张立贤,男,1949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申请执行人张成校,男,1958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申请执行人刘敬坡,男,1977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申请执行人张振民,男,1956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刘康,男,1993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本院在执行张二女等十人与刘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康名下有车牌号码为冀F×××××号长城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康名下车牌号为冀A×××××号长城牌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