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行审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5行审67号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建平,任局长。被申请执行人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明,男,汉族,任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叶仕国,男,汉族,现年34岁,住成都市温江区。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国土局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4日对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内国土罚决字(2016)第73号土地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内国土罚决字(2016)第73号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认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申请人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理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但于2017年5月25日申请,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缺乏法律依据,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内国土罚决字(2016)第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书,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郭晓菊审判员 胡新锋审判员 程 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