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与王国祥、韦朝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王国祥,韦朝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8执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广东街社区马场坝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55119-2。负责人孙朝端,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方明,系该支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国祥,男,1964年3月6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韦朝立,女,1962年9月28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国祥、韦朝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黔2328民初8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93317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22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执行期间已查封被执行人王国祥、韦朝立位于新安镇桑家院金荷名都18幢3单元3层1号房屋一栋,但暂时无法变现,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及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借款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五星审判员 付 军审判员 朱慧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