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周弟、李云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弟,李云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102号申请人周弟,女,1989年2月14日出生,住所地安平县。被执行人李云录,男,1993年9月12日出生,住所地安平县。本院在执行周弟申请李云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弟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2016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