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终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郝某、程丹丹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郝某,程丹丹,程刚,程某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14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元氏县长春路**号。负责人陈吉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萌萌,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女,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交城县村民,现住交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丹丹,女,1996年6月24日生,汉族,交城县城镇居民,现住交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刚,男,1999年3月17日生,汉族,交城县城镇居民,现住交城县。法定代理人郝某,女,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交城县村民,现住交城县。系程刚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女,2001年3月12日生,汉族,交城县村民,现住交城县。法定代理人郝某,女,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交城县村民,现住交城县。系程某母亲。以上四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帅,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郝某、程丹丹、程刚、程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7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7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9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元晓鹏审判员 许 俊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介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