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7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何琪与王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琪,王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511号原告:何琪,女,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超,临沂兰山众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振(曾用名XX),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琪与被告王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被告的送达地址仍不能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勤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邸龙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