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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4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潍坊华耀玻璃钢有限公司与景辉、景传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华耀玻璃钢有限公司,景辉,景传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179号原告:潍坊华耀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营乐镇茁山子村东法代表人:高栋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平,男,1978年11月26日生,汉族,职工。被告:景辉,男,1991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五莲县。被告:景传祥,男,196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五莲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富强路78号。原告潍坊华耀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景辉、景传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华耀玻璃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兆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