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5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阿鲁科尔沁旗宏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前某、清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鲁科尔沁旗宏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前某,清某,哈某,特某,侯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5563号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宏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奥木伦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刘某1,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2,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公民身份证号:×××。被告:前某,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公民身份证号:×××。被告:清某,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公民身份证号:×××。被告:哈某,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公民身份证号:×××。被告:特某,男,1977年5月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公民身份证号:×××。被告:侯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宏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前某、清某、哈某、特某、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宏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寒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