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362号原告:林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培基,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南马村**组。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林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计133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姿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