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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362号原告:林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培基,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南马村**组。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林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计133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姿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