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侯自力与余二川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自力,余二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侯自力,男,汉族,1963年7月6日生,住襄城县。被执行人:余二川,男,汉族,1962年5月9日生,住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自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二川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二川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侯自力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025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帅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