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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与鲍永锋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鲍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1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谷彦忠,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鲍永峰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与鲍永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还款能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鹏飞审判员 :王少东审判员 :李万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