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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全水与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全水,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561号原告陈全水,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杨立华(原告陈全水之妻),女,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北广阳城村。法定代表人王建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全水诉被告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彭天君调解,原告陈全水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全水撤回对被告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