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346周晓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刑初346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晓冰,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惠山区。2007年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7)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晓冰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晓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晓冰于2017年5月31日13时许,在本市钟楼区京城豪苑门口的人行道板上,窃得被害人高某��放在此的爱玛电动车1辆,赃物价值人民币19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高某;被告人周晓冰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晓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晓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晓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晓冰犯盗窃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晓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