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05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玉武与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耿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武,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耿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武,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固原市西吉县。被执行人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法定代表人张国存,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耿鹏,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张玉武与被执行人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耿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8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不明,二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代理审判员  宫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孔令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