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邹林与被告冉述林、董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林,冉述林,董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1482号原告:邹林,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冉述林,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告:董松,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川区。原告邹林与被告冉述林、董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邹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