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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邹林与被告冉述林、董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林,冉述林,董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1482号原告:邹林,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冉述林,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告:董松,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川区。原告邹林与被告冉述林、董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邹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