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温某某、赵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温某某,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118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告:赵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告:温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告:梁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温某某、赵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以三被告均下落不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雷崇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