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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喻学开、四川亚细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学开,四川亚细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811号申请执行人:喻学开,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19日,。被执行人:四川亚细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4296号喻学开与四川亚细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4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代开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