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1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海龙与李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多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多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龙,李广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31民初146号原告:王海龙,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多伦县。委托代理人:王晓芳,内蒙古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广忠,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多伦县,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海龙与被告李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广忠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海龙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需要钱,多次向被告索要该借款,被告总是推脱,无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依法裁判。被告李广忠未到庭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被告李广忠向原告王海龙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王海龙现金200000.00元(¥贰拾万元整),借款人李广忠,2014年11月1日。”该笔借款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及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并经当庭质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作为借款合同的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王海龙已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日期,被告应自原告催要时及时给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广忠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广忠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王海龙偿还借款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李广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巩庆荣审 判 员 杨文洁人民陪审员 宋秀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