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02执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舒曹与余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舒曹,余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02执259-3号申请执行人杨舒曹,男,汉族,农民,住商洛市商州区。被执行人余英民,男,汉族,农民,住商洛市商州区。杨舒曹与余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1002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舒曹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5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余英民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杨舒曹撤回执行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02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林增锋审判员 葛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