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瑞丰与聂清军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瑞丰,聂清军,尹永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898号申请执行人徐瑞丰。被执行人聂清军。被执行人尹永久。申请执行人徐瑞丰与被执行人聂清军、尹永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的(2017)冀0802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瑞丰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聂清军、尹永久一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瑞丰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线索,本院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聂清军、尹永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上述案件执行不能的事实,申请执行人徐瑞丰均予以认可,并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自愿请求先行撤回对案件的执行,并同意本院对案件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经合议庭依法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瑞丰发现被执行人聂清军、尹永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程志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