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唐玉旭与张向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玉旭,张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804号申请执行人唐玉旭,男,汉族,1981年8月1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衡宝路2巷*栋***号,联系方式1887399****。被执行人张向东,男,汉族,1975年2月22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两市塘街道办事处永兴村7号唐玉旭申请张向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邵东民初字第57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玉旭于2016-12-2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邵东民初字第573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