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盛钰国与被执行人吴生全、曾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钰国,吴生全,曾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盛钰国。被执行人吴生全。被执行人曾蓉华。申请执行人盛钰国与被执行人吴生全、曾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盛钰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军给付本金2464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查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生全、曾蓉华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系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生全、曾蓉华名下的一套房产,该房产存有抵押情况,具备其他优先权人不宜快速处置。除此之外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后,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给付欠款本金2464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4640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章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