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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北京金源融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金源融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市益华机械电子技术研究所,北京太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程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65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源融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市场路。法定代表人:李楠,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市益华机械电子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民营工业区新源大街。法定代表人:王建国,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太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良路。法定代表人:程文波,总经理。被执行人:程文波,男,1952年6月11日出生。北京金源融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与北京市益华机械电子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益华研究所)、北京太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公司)、程文波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750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金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益华研究所、太阳公司、程文波给付借款本金132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9598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345858元。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益华研究所、太阳公司、程文波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程文波名下房屋(坐落于XX市XX区XX园X号楼X至X层X)已查封,现处于轮候查封状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益华研究所、太阳公司、程文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金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1345858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益华研究所、太阳公司、程文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750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金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益华研究所、太阳公司、程文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 家 杰审判员 ���焦岗审判员 任 爱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佳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