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6执3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郭锦标、朱水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锦标,朱水根,叶新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32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锦标,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执行人:朱水根,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现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叶新蓝,女,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执行郭锦标与朱水根、叶新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66790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叶新蓝的银行存款3300元,其中收取执行费901元、案件受理费747.5元,申请执行人受偿1651.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炜杰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