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斌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北京金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李斌,男,35岁,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北京金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丰善村。法定代表人杜明,董事长。李斌诉北京金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京仲裁字第014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金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李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2011)一中执字第49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顺路12号三水青清庄园房屋过户至李斌名下,并向有关部门送达了过户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5月19日复函我院称,目前该房屋登记的坐落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三水青清庄园,且2006年12月10日,北京金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该房屋预售给案外人代哲峰并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因涉及第三人利益,需代哲峰放弃相关权利,并办理网签退出等相关手续,才能协助法院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据此,我院以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于2011年9月20日裁定对北京仲裁委员会(2011)京仲裁字第0147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17年5月17日,李斌以代哲峰与北京金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网签手续已解除,本案现具备过户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三水青清庄园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至李斌(公民身份证号码:×××)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卫代理审判员 范红萍代理审判员 娄玉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建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