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温支旺、温青海与张晋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支旺,温青海,张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7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温支旺,农民。申请执行人温青海,农民。被执行人张晋峰,市民。关于温支旺、温青海与张晋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岚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晋峰发出(2017)晋1127执1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向本院报告当前及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张晋峰于2017年6月19日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温支旺、温青海土地租金款12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岚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珏人民审判员 李怀林人民审判员 张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