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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胡留柱、胡超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胡留柱,胡超阳,胡根柱,胡明召,赵栓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0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负责人贺江勇,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留柱,男,1953年9月29日生,汉族。被告胡超阳,男,1987年6月6日生,汉族。被告胡根柱,男,1960年7月10日生,汉族。被告胡明召,男,1972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告赵栓柱,男,1960年2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胡留柱、胡超阳、胡根柱、胡明召、赵栓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留柱、胡超阳、胡根柱、胡明召、赵栓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留柱、胡超阳、胡根柱、胡明召、赵栓柱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申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