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回井艳与金致宏、刘世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回井艳,金致宏,刘世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回井艳,女,1948年9月13日出生,回族,退休教师,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被执行人金致宏,女,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被执行人刘世东,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区电厂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回井艳与被执行人金致宏、刘世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回井艳于2017年5月16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6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金致宏、刘世东给付借款20万元,案件受理费2195.00元,保全费1520.00合计20371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回井艳与金致宏、刘世东经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回井艳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院(2017)黑0206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宿茂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