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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韧与李晓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韧,李晓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900号原告王韧,男,1960年11月18日生,汉族,下岗职工,住长岭县。被告李晓鹏,男,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企业员工,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韧诉被告李晓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78.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跃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