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韧与李晓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韧,李晓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900号原告王韧,男,1960年11月18日生,汉族,下岗职工,住长岭县。被告李晓鹏,男,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企业员工,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韧诉被告李晓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78.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跃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