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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航与黄志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航,黄志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430号原告:徐航,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飞帅、钟月容,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军,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剑、熊典,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航诉被告黄志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汉口北安能物流经营权转让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转让费20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4万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修车费1万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汉口北安能物流经营权转让协议》,该合同约定的转让费为22万元,被告负有协助原告办理过户、客户业务、运营方法等交接工作。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被告黄志军支付了转让费20万元,但被告一直拖延履行合同义务,且安能公司不同意为原告办理公司过户手续,致使原告在支付了转让费后不能正常经营,是此发生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日,武汉安能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黄志军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网络加盟经营合同》,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许可武汉安能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在武汉汉口北区域使用“ANE安能物流”和“安能ane品牌”,经营全国公路零担快运业务。同年10月27日,被告黄志军与原告徐航签订了一份《汉口北安能物流经营权转让协议》,因被告黄志军与原告徐航签订的《汉口北安能物流经营权转让协议》的内容为武汉安能通达物流有限公司的经营权,被告黄志军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系职务行为,该案涉及的是经营权转让纠纷,故本案的被告应为武汉安能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文珍人民陪审员  刘义锁人民陪审员  陈 伶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颖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