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申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石狮市东旭观光大酒店、石狮市富鑫酒行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狮市东旭观光大酒店,石狮市富鑫酒行,李建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申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石狮市东旭观光大酒店,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沙堤第一工贸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9379310-X。法定代表人龚诗芳,该酒店负责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石狮市富鑫酒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金汇花园*期*栋01A。业主林金锡,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镇马坪村九牧园***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2********。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建强,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再审申请人石狮市东旭观光大酒店与被申请人石狮市富鑫酒行、李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石狮市东旭观光大酒店于2017年6月6日以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石狮市东旭观光大酒店在本院再审复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狮市东旭观光大酒店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连小彬审判员 陈少杰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维速录员 XX龙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