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执他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他1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龙路6号瑞士花园内。法定代表人:马X,公司总裁。被执行人: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大明,公司董事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3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我院来函请求变更执行法院,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高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3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兴文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松涛审 判 员 罗晓天代理审判员 周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 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