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周桂兰与魏洪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桂兰,魏洪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周桂兰,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魏洪雪,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桂兰与被执行人魏洪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朝民初字第294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一、被告魏洪雪于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周桂兰5万元;剩余本金25万元被告魏洪雪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周桂兰完毕;二、如被告魏洪雪未能按上述条款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魏洪雪偿还原告���桂兰利息(利息以本金50万元,从2012年12月19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2,900.00元,保全费2,020.00元由被告魏洪雪负担。),因被执行人魏洪雪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魏洪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魏洪雪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魏洪雪名下银行存款1,793.19元、无车辆、无房屋、无土地使用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已对被执行人魏洪雪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已将被执行人魏洪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29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吕同玉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