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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忠秀、赵文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秀,赵文仕,王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462号申请执行人:李忠秀,女,1954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赵文仕,男,195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王冬生,男,197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忠秀与被执行人赵文仕、王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祥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商志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