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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执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苏红与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民委员会与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红,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民委员会,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1513号申请执行人:苏红。被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益全,主任。被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法定代表人:李益全,主任。申请执行人苏红与被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民委员会、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1民终3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的银行存款365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林明雅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