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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3031刘祥荣与钱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荣,钱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3031号原告:刘祥荣,男,1976年5月15日生,汉族,江苏省滨海县人,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钱晶,男,1977年8月8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晋陵中路590号福缘雅居2号。负责人符赛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方芳、朱燕红,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祥荣与被告钱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祥荣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祥荣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祥荣撤回对被告钱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