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孝南支行与郑桂兰、胡爱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孝南支行,郑桂兰,胡爱国,胡俊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171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孝南支行,住所:湖北省孝感市槐荫大道4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8808810360。负责人:余军,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郑桂兰,女,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被申请人:胡爱国,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被申请人:胡俊伟,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孝感市孝南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公司孝感孝南支行与郑桂兰、胡爱国、胡俊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孝南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郑桂兰、胡爱国、胡俊伟所有的财产在13万元的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孝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郑桂兰、胡爱国、胡俊伟所有的价值13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孝南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慧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鲁郑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