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双庆、臧西霞与辉县市众程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双庆,臧西霞,辉县市众程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103号申请人陈双庆,男,1981年4月18日生,汉族。申请人臧西霞,女,1982年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辉县市众程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辉县市百泉镇赵庄村(清晖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67673131-3。法定代表人杨德军,该公司经理。陈双庆、臧西霞申请执行辉县市众程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双庆、臧西霞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众程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为申请人陈双庆、臧西霞办理位于文昌大道以北、涌金大道以南、和谐路以东、共和路以西涌金商贸城CD区二层2171号房产的所有权证书,并支付申请人违约金1253.39元。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税收问题,辉县市众程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能力缴纳该笔税款,以致涉案房产无法办理产权登记,需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