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天台县百利达工艺品有限公司、天台县丹倪家居用品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台县百利达工艺品有限公司,天台县丹倪家居用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422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百利达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福溪街道桥南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3576531103H。法定代表人周孝回。被执行人天台县丹倪家居用品厂,住所地天台县坦头镇上宅村,组织机构代码:L6462325-0。经营者徐志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4698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天台县丹倪家居用品厂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人天台县百利达工艺品有限公司加工报酬287223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800元。但被执行人天台县丹倪家居用品厂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台县丹倪家居用品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