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执11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彭继友与遵义天瑞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罗中巧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继友,遵义天瑞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罗中巧,徐福宇,杨鹏,唐廷坤,孙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11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彭继友,男,1966年8月31日生,汉族,遵义县人,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遵义天瑞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法定代表人卢凤琴,董事长。被执行人罗中巧,女,1970年2月25日生,汉族,遵义县人,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徐福宇,男,1971年3月27日生,汉族,余庆县人,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杨鹏,男,1974年6月24日生,汉族,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执行人唐廷坤,男,1969年11月6日生,汉族,遵义市人,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孙蓉,女,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遵义市人,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申请执行人彭继友依据生效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民终33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罗中巧、徐福宇、杨鹏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5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750元,执行费179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据申请人彭继友申请,裁定追加了案外人唐廷坤、孙蓉为本案被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扣划了被执行人孙蓉、徐福宇、罗中巧、唐廷坤账户存款223000元并拨付给申请人彭继友,诉讼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徐福宇所有的贵CEXX**号汽车,后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徐福宇所有的财产,本院依申请人彭继友申请解除了徐福宇所有的账户及车辆。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罗中巧有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北路润丰格兰阳光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一套。后申请人彭继友与被执行人罗中巧、唐廷坤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中巧、唐廷坤将房屋作价1109050元抵偿给申请人彭继友,彭继友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终本申请,申请本案终本。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民终3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厚羿审 判 员 卢 松审 判 员 梁仕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陈 果书 记 员 罗金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