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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肖爱国与贺志根、赵月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爱国,贺志根,赵月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保43号申请执行人:肖爱国,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超,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贺志根,男,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赵月香,女,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本院在执行肖爱国与贺志根、赵月香财产保全一案中,肖爱国以其与贺罗芳共同共有的坐落在湖南省双峰县花门镇正公祠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双房权证(青20**)字第063号”、建筑面积为412.05m2的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肖爱国与贺罗芳共同共有的坐落在湖南省双峰县花门镇正公祠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双房权证(青20**)字第063号”、建筑面积为412.05m2的房产,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罗红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展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