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李乐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李乐毅,陈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58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大街8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12168312508XJ。被执行人李乐毅,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洪杰,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乐毅、陈洪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洪杰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乐毅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难以变现处理。2017年3月20日本院依法对李乐毅司法拘留十五日。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5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