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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7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行、宋景池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行,宋景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7执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行,住所地南皮县城,联系方式18832778008。法定代表人商恩华。被执行人宋景池,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联系方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行申请宋景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7民初211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行于2017-1-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7民初2112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延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邰浩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