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辖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楚克龙、高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楚克龙,高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辖终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楚克龙,男,汉族,1976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玲,女,汉族,1975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上诉人楚克龙因与被上诉人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4民初4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楚克龙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萧山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没有事实理由。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离开庭还有七天时间。被上诉人与债务人黄先强发生债务关系,且债务人常年居住杭州市××区××新盛村,债务人的住址被上诉人是清楚的,上诉人只是负担保责任,同时借贷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都在萧山。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高玲未予答辩。经查,高玲起诉称,被告楚克龙与黄先强系朋友关系,2011年6月13日黄先强通过被告楚克龙向原���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楚克龙提供连带保证。后经催要,黄先强负债外出无音讯,依照法律规定,被告楚克龙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楚克龙偿还借款及利息。高玲向一审法院提供有黄先强向其借款,楚克龙提供担保的借条一份。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当事人双方借款未还而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被告楚克龙超出一审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超出答辩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不做答复。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对楚克龙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不当,应予撤销。虽然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对超期提��的管辖权异议无审查义务,但仍应依职权对本案有无管辖权进行审查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4民初429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应祥审判员 朱长华审判员 黄共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