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与被告洪少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洪少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175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28号地铁大厦15层。负责人:姜正红,该中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静舒,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少锋,男,1986年5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诉被告洪少锋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59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为929.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慎 思书 记 员 任县风 来自: